原告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芷江县人,幼儿,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芷江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马仁斌,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x。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交警队干警,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林湘,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x。
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杨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蒲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判员欧阳军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