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e-plan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宫崎县延冈市日之出町二丁目1番地X号。
法定代表人:三吉启二,代表取缔役。
委托代理人:范立群,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e-plan株式会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唐某某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040元,由上诉人唐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