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女
被告何某乙,男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依照俩人所签离婚协议于2010年2月2日在汝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俩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三、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监管,一切费用由男方负担(除学费外,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整)”。原、被告离婚后,女儿何某某随原告一起生活。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小孩何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某。
二、被告何某乙同意将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的小孩抚养费12000元在2012年3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