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路X号甲(新华科技大厦1709)。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微娜,辽宁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沈阳营知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