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男,汉族,居民,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林,常德市X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章某,男,汉族,驾驶员,住(略)。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某与被告章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熊爱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32162.52元。
经查明:2011年11月28日下午14时20分,章某驾驶湖南x号农用运输车从常德沿207国道向黄土店方向行驶,8时50分,行驶至黄土店镇X村路段时,遇莫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行驶至此,莫某驾车向左扭头向后望,摩托车方向向左侧倾斜,章某紧急制动,并向左侧打方向,两车避让不及,正面相接触,造成莫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莫某被送往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天,用去住院医疗费11403.27元。2011年11月30日,莫某转常德市第一中医院继续治疗,住院24天,用去住院医疗费28053.9元。莫某的伤势经湖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已构成1个8级和2个10级伤残。附:误工损失日180天,限1人陪护50天。2011年12月12日,常德市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1年4月25日,章某给其实际所有的湖南x号农用运输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27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26日24时止。莫某于X年X月X日出生,农业家庭户口。2010年2月以来,莫某与妻子赵爱球在常德市X镇给余香做加工衣,夫妻二人的年工资为50000元。莫某先,男,X年X月X日出生,瞿爱娥,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莫某的父母,二人均系农业家庭户口。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章某已支付莫某的医药费7000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预付莫某医药费1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莫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4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104000元,于2012年4月20日前付清;由被告章某赔偿7000元(已付清);
案件诉讼费2444元,减半收取1472元,由原告莫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熊爱武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