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09年4月30日投案后被执行逮捕,同日转取保候审;2010年4月2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现住王刀庄村。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09年4月30日投案后被执行逮捕,同日转取保候审;2010年4月2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现住后梨园村。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梅某某、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与本县X乡X村李纪X因修船发生纠纷,后梅某某纠集被告人孟某某及其亲属胡金X、梅某X(均已判刑)等人,强行闯入李纪X家中,将屋内部分物品砸坏,又将李纪X及其妻杨X、其子李海X打伤。经鉴定李纪X右耳的伤构成轻伤,杨X肢体软组织挫伤和李海X头皮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纪X、杨X、李海X陈述,证人胡金X、梅某X、靳红X、李全X、李庆X、李国X、胡银X、李X锋、常素X、李X涛、井振X、席运X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鉴定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梅某某、孟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孟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某某、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二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东霞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