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XX,常德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欧阳XX,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宋福X,男,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表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谈某与被告欧阳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6月,原、被告在鼎城区X镇打工时相识,后逐步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3月2日在牛鼻滩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谈某X,现年9周某。原、被告闹矛盾主要是因被告长期外出打工不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外出后一直不与原告联系,直至2009年9月才回家看儿子,只待了几天,被告又外出,现在一直没有音信。据此,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在常德市X镇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3月2日在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谈某X,现年9周某,现随原告生活,在牛鼻滩镇X村小学读二年级。原、被告婚后因被告从2003年9月外出务工后长期不回家,期间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年9月被告回家看望儿子,之后又外出务工,双方亦自此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谈某与被告欧阳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谈某X(现年9周某)由原告谈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欧阳XX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某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谈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小勇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