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蒋某与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XX,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宋XX,男,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小勇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曹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