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
被告汉中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汉中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汉中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作为雇主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的案件管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理由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则无法穷尽的情况下,应运用法律原则解决相关问题。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汉中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汉中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军峰
人民陪审员:方文科
人民陪审员:张汉玲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邵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