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株洲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林某、谢某、王某、唐某甲、唐某乙与株洲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规定期限内未执结,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5日作出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14、615、616、617、X号民事调解一案由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移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慧云
审判员高辉雄
审判员赵勇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