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该社营业部副主任。
被告黄某乙,男,31岁,住(略)。
被告黄某丙,男,54岁,住(略)。
被告朱某某,女,46岁,系被告黄某丙之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乙、黄某丙、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乙、黄某丙、朱某某已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周小卫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