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8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属合同纠纷。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衡阳市X区,该案应由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该合同的付款地和收款地即实际履行地在衡阳市X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娟凤
审判员彭清明
审判员周某乙洲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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