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辩称:本案交通事故是意外,原告的电动车没有安全系统,是造成该次事故的一个原因,原告应负次要责任,原告至少应承担40%的损失;被告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损失。原告在明华医院住院时,被告要原告转院,但原告不转院。原告的住院时间没有那么长,费用没有那么多,原告敲诈被告,要被告赔偿20000元,否则就不出院;原告提出精神损失费等均没有根据。另外,原告及其弟弟打了被告,给被告造成了损失。
被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明,拟证明交警队已从其支付的事故处理预付金中支付4929.07元作为原告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