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浦执字第14-X号
申请执行人浦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的(2009)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谭某某、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某某、廖某某于2009年1月4日前将欠款x元交清。但被执行人谭某某、廖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浦北县支行x账户上全部存款的冻结。
二、划拔被执行人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浦北县支行x账户上的存款壹万壹仟元至浦北县人民法院单位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北县支行,账号:x)。
三、冻结被执行人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浦北县支行x账户上的全部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二0一0年六月一日至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强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