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女,198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湖南某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湖南某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向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