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理人左某某,经理。
关于余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余某已全部将标的款74043元取走,执行费50元,减免收取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登福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先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