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X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2月25日,被告李某借原告50000元,利息1.5分;2012年3月7日,被告欠原告焊广告牌利润分红50000元;2012年1月2日,被告欠原告材料款64237元;上述款项,原告现在都未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及借款的利息。被告李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辩称其现在没有钱,愿意在2012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30000元,剩余的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完,利息算至实际还款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给付原告王某材料款114237元及借款50000元(月息750元),于2012年8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下余134237元,借款5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息750元自2011年2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柴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