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柞水县人,柞水县XX水泥销售配送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X,男,汉族,柞水县人,系原告王XX之子。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房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咸阳市武功县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县人力资源市场工程项目部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11月18日,原告以经营的柞水县XX水泥销售配送中心名义与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县人力资源市场工程项目部签订了《水泥供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柞水县人力资源市场工程项目部供应尧柏水泥,并对水泥价格、交货地点、方式以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9日,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尧柏PC32.5R水泥408吨、尧柏PO42.5水泥310吨,截止2012年1月17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200000元,尚欠水泥货款90216元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水泥货款90216元以及按每日3‰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6月15日以前向原告王XX支付水泥货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98000元。
案件受理费2055.40元,减半收取1027.7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