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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夏良民间借贷纠纷过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某,男,1976年2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夏良民间借贷纠纷过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春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人民陪审员谢小桂

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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