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XXX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XX,男,郴州市x工作者。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XXX人,小学文化,现住郴州市x号。
委托代理人刘X,男,湖南x律师。
原告易某与被告李XX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某序由审判员袁X独任审判。
经查明,原告易某与被告李XX于2009年7月1日认识,并于同年的7月15日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李XX。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男孩李XX,由原告易某抚养成年,被告李XX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00元给原告易某。
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欧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