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X,男,X某年X某月X某日出生,汉族,住X某县X某民。
委托代理人X某,陕西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功县X某KTV
地址:武功县X某路。
负责人X某
委托代理人X某X,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X某,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X某X某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护理费等50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康复费和二次治疗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收到诉状副本后表示同意调解处理本案。
审理查明:2011年X某月X某日晚,原告X某X某朋友一行13人在被告KTV唱歌,晚上十时左右原告X某X某包房内意外致右手手腕受伤,在武功县人民医院对伤口进行了紧急处理后原告即被朋友送到西安X某医院进行手术,术后住院12天,共计花费医药费25773.82元合疗报销后于10084.89元。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功县X某KTV一次性补偿被告X某X某疗费5000元整;
二、其它以后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X某
审判员张X
代理审判员朱X某
二O一二年X某X某日
书记员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