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甲,女。
原告李某,男。
原告徐某乙,女。
被告黄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李某、徐某乙与被告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黄某所有的湘x号牌低速货车(车辆型号x北京牌,车辆识别代号:112981,发动机号:(略)A)一辆予以扣某,原告徐某乙的女婿黄某发以自有的房屋〔证号:汝集建(93)字第X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黄某所有的湘x号牌低速货车一辆(车辆型号x北京牌,车辆识别代号:112981,发动机号:(略)A)予以扣某。扣某期限为12个月,即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扣某期限内不得有转移、损某、藏匿等一切行为,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邓朝阳
代理审判员段俊仿
人民陪审员朱优凤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