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阴刑初字X号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200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200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在华阴市城关药店小广场四楼,用尖嘴钳子将四楼七间房间内的八个窗户的铝合金(价值2244)元盗走。次日早上8时左右,二人将铝合金在华阴市西桥,以每斤三元的价格卖给两个收废品的,得赃款96元,后赵某某、薛某某吃饭、上网将赃款花销。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244元。
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供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清楚,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和薛某某来到华阴游玩,两人发现华阴市城关药店小广场四楼无人居住,并有很多空房间,两人就住在一进楼道门左手第一间房内。2009年9月3日因无钱返回铜川,合谋将房间的铝合金窗框拆下来卖钱。两人用拣来的尖嘴钳子将四楼七间房间内的八个窗户的铝合金盗走。次日早上8时左右,二人将铝合金抬到华阴市西桥,以每斤三元的价格卖给两个收废品的,得赃款96元,后赵某某、薛某某吃饭、上网将赃款花销。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24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009年9月4日王江辉报案称,他平时负责照看城关药店四楼,早上11时发现四楼窗户不见了,后上楼看见从北数东边第一间房子有两个小伙子在睡觉,他就打电话报警,公安干警在华阴市政府广场西侧将两人抓获,经询问,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薛某某对盗窃铝合金窗户的事实供认不讳。
2、王江辉陈述:2009年9月4日11时左右,他到台球厅开门,在楼下发现前面四楼窗扇不见了,只剩下窗边,他到四楼看见前后的窗扇和纱窗不见了,八个窗户的玻璃散落每个房间的地上,当时7间房子里没有人。12时他到四楼发现左数第一间房子里有两个小伙子在睡觉,他就打电话报警。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09年9月1日我和薛某某来到华阴,两人四处玩,我们发现电玩城四楼没有人住,有很多空房间,我俩就住在一进楼道门左手第一间房内。2009年9月3日我俩决定回铜川,因身上的钱花完了,就商量把房间的铝合金窗框拆下来卖钱。晚上我俩在空房间找到尖嘴钳子就拆了八个窗框,第二天早上我和薛某某把拆下来的窗框找绳子捆好,徒步走到市区西边的桥那里,将窗框卖给了路过收破烂的,共买了96元。后我俩在市区乱转,晚上上完网后回到房间里睡觉,正在睡觉时被两个小伙子叫起来,说是我俩睡觉的地方是他家的。我俩听后就离开了,走到广场时被那两个小伙子拦住,后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
4、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一致。
5、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铝合金窗户价值为2244元。
6、指认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证明作案工具及作案现场情况。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尖嘴手钳一把。
8、华阴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盗窃铝合金窗户,并对周边废品收购站进行赃物查找,未发现被盗赃物。
9、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少鹏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