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被告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受理了原告梁xx与被告丁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xx与被告丁x离婚;
二、婚生女丁思思(农历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丁x生活,其抚养费由被告丁x自行承担;
三、原告梁xx自愿将存放在被告丁x家的个人婚前财产赠与婚生女丁思思,同时放弃对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存款的分割;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