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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焦某犯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6月24日因涉嫌聚众赌博罪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1年12月6日因涉嫌聚众赌博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8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群众举报,泌阳县X乡X街北头李长存家有人聚众赌博,泌阳县公安局民警出警,侦查破获了被告人焦某、曹某锋伙同曹某锋、曹某秋、汪永亮、贺万春、程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象河街李长存、李勇家中开设赌场二个多月,每天参赌人员20多人,以推饼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案人曹某锋、曹某秋、汪永亮、贺万春、程军的供述、证人张某、曹某某、赵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2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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