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0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自己经营的“长顺烩面馆”内,为自己使用的服务员王某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李某从中提取5元钱介绍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某、侯某证言,泌阳县公安局的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泌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妇女卖淫并收取费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己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己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哲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