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永寿县X镇人。
被告张X,男,永寿县X镇人,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5年6月8日至2006年8月1日,被告先后7次按月息1.5%借我21457元收苹果,借期一年,利息清至2010年8月1日,2011年8月1日,经催要,被告不还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有部分款项系利转本所形成的。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8日至2006年8月1日,被告先后7次在原告处借款7笔,其中有6笔借款本金2053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2005年7月12日1笔借款言明借原告现金和利息927元,月息1%。7笔借款利息清至2010年8月1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X清偿原告张某本金及利息共计24000元,双方间此7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二、本案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长孙昆鹏
审判员赵治国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