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0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保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与行人许xx相撞,造成许xx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靳某某逃逸。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靳某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靳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3日19时20分,被告人靳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X镇X村许家组路段时,与步行人许xx相撞,造成被害人许xx受伤,被告人当即打120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打电话让其父亲到医院照料,后被告人靳某某逃逸,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被告人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民事部分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整。
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靳某某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靳某某供述,2009年3月23日夜里7点30分左右,我骑着两轮摩托车从内乡回乍曲,走到湍东镇X路段时,路上有一个老头在横过马路,我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中间那条线上撞住他,摩托车的右侧保险杠挂住那个人的腿,他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我打了120电话,救护车来把那个人送到医院,我当时急着救人,就没有打报警电话,我在现场给我爸打了电话,我爸到医院之后,我就走了,后那个人就死了。因为我当时害怕,也没钱给人家治伤,所以我就逃走了。
2、证人证言,1)证人许x安(系被害人弟弟)证言,吃过饭我哥到老房子喂狗,出事故时大约是七点左右,邻居喊我,我去的时候司机一个人在场,他打的120电话但没有报警,他和我们一起到医院,到医院后他打电话让他爹过来,后来就不见他了。
(2)证人靳x成证言,昨天夜里7点多,我儿子骑着摩托车在湍东镇许家营附近撞住人,事故发生后给我打电话,我就来照顾被撞的那个人,不知道我儿子现在在哪里。
3、书证(1)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靳某某系无证驾驶。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内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送达告知笔录及送达回执和当事人、权利人、义务人告知书,主要证明:内乡县公安局将内公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被告人及被害人。
(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收据,证明靳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x元整。
4、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内乡县公安局的(内)公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许xx系颅脑损伤死亡。
5、现场平面图、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车辆情况。
6、发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靳某某于2010年8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
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靳某某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相互关联,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靳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靳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晓菊
审判员王胜崇
代理审判员程玉
二0一O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