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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曾用名彭X、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略)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笕易挠坏煲硖贤唬姹烁砣枧屏舸都鹊さ吖埽链庵艉匮飨晌蚨逭ㄓ盎ピ侣迪獬钥吲浚星ば吓Χ心低妨伲粼霞愣鸬呋陆e俊停放在此地的一辆红色女式光阳125型摩托车盗走,该车被盗时价值60T浮蠓眩芬勺唤帘档境肆雇赂e俊。同年12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窜至(略)X镇X路X号X栋楼道口,采用同样方法将龙海波停放在此地的一辆黑色女式125型摩托车盗走,被盗车价值2100元。被告人彭某将车销赃给万全良,得款400元。同年12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来到(略)X镇X街老杨名饭店门口,采用同样方法将阳巧林停放在此地的一辆黑色女式日铃牌x-5型摩托车盗走,被盗车价值2700元。被告人彭某又将车销赃给万全良,得款500元。破案后,已追缴被盗车辆退还给阳巧林。以上被告人彭某盗窃作案三次,盗窃车辆三辆,价值5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另查明,2008年,被告人彭某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归案后和庭审中,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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