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略)。
被告黄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县人,无业,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杰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