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创意先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X号楼迤北都市芳园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俊彦,北京市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云网网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号楼X门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钢,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9年12月14日,域名www.(略).com注册成功,注册人为朱某某,该域名由北京云网网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云网公司)独占使用至今。2001年9月22日,云网公司注册了域名www.(略).net.cn。
北京创意先科贸有限公司(简称创意先公司)分别于2002年10月4日、2002年10月11日和2003年1月16日成功注册(略).com.cn、(略).net.cn和(略).cn三个域名。
2003年11月7日,云网公司要求创意先公司将上述三个域名转移给云网公司。故创意先公司以云网公司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权为由,于200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创意先公司对于(略).com.cn、(略).net.cn及(略).cn的域名权利并判令云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针对创意先公司的本诉,云网公司于2004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了反诉,称:云网公司的(略)商标和(略).com域名在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具有最大的交易额和完善的网络安全支付和实时配送能力;创意先公司的上述三个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云网公司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创意先公司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故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域名由云网公司注册使用,判令创意先公司赔偿云网公司损失二十八万元及其为诉讼的合理支出二万元,并承担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
本院于2004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北京创意先科贸有限公司将域名(略).com.cn、域名(略).net.cn和域名(略).cn转让给北京云网网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北京云网网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域名(略).net.cn转让给北京创意先科贸有限公司;
三、双方均不再追究对方有关域名的其他法律责任;
四、双方对本调解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
五、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北京创意先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由北京云网网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