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从事运输职业,住(略)。
被申请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
被申请人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县X乡X村X组。
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
负责人蒋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邓某、万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邓某、万某所有的湘•X号货车进行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邓某、万某所有的湘•X号货车进行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曾新华
审判员谢洁
审判员谭建宝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祝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