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衡阳县第三中学,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黄某、衡阳县第三中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1年11月10日以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员曾新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祝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