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域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原新疆西域珠宝工艺美术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长庚,新疆西域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孟令坤,北京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粮贸大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国平,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惠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新疆西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西域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珠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疆粮贸大厦、原审被告新疆西域大酒店有限公司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暖、蒸汽费用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某人民法院(199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某人民法院(199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学林
审判员于晓白
审判员张章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