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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域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粮贸大厦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暖、蒸汽费用纠纷案
时间:2000-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域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原新疆西域珠宝工艺美术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长庚,新疆西域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孟令坤,北京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粮贸大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国平,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惠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新疆西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西域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珠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疆粮贸大厦、原审被告新疆西域大酒店有限公司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暖、蒸汽费用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某人民法院(199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某人民法院(199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学林

审判员于晓白

审判员张章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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