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珠海国亚物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金钟花园六栋。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煜斌,甘肃煜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军,甘肃煜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国亚物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同时提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于2000年10月23日向其发出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国亚公司于2000年11月8日签收了该通知。期限届满后,国亚公司仍未缴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永平
代理审判员宫邦友
代理审判员王闯
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