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泰顺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中铁桥梁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该公司部长,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6日受理了原告上海天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中铁桥梁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天助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表面活性剂等化工原料,但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经最后一次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x.6元。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货款x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中铁桥梁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欠货款属实,愿意跟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株洲中铁桥梁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上海天助化工有限公司货款x.6元,被告株洲中铁桥梁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1年9月22日付x元,2011年12月31日前付x元,余款x.6元于2012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株洲中铁桥梁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款,原告上海天助化工有限公司可就全案标的余额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3198元,由原告上海天助化工有限公司1598承担,被告株洲中铁桥梁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00元(被告承担的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收到原告方提供的发票后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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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文波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