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女。
被告王XX,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名王X。婚初关系尚好,近年来被告长期不管家中大小事,并于原告经常发生吵闹,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某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尚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6日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名王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某、债某。2011年11月29日原告秦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某提出离婚,被告王XX同意。
二、孩子王X随被告王XX生活,原告秦某一次性支付孩子至18周某的抚养费10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秦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