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丁,(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曹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丁与申请人曹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某丁与申请人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10月28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曹某已承担刘某丁住院医疗费4313元。
二、曹某再一次性赔偿刘某丁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某、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00元,已付2000,余款900元于本协议签字之日一次性付清。
三、刘某丁自愿放弃对曹某的其他一切赔偿请求,双方赔偿纠纷就此了结,刘某丁今后不再向曹某提起诉讼或其他赔偿请求。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