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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苏州市双马某电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X区X路X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某己,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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