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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诉被告临澧县xxxx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县xxxx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朝阳西街。

法定代表人程xx,该局局长。

原告唐xx诉被告临澧县xxxx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临澧县xxxx局为原告办理了行政登记,原告唐xx遂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长卢林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庞业文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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