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X组。现住(略)。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X组X号,现住(略)。
原告吴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要求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好朋友。被告在2008年到广东开矿,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吴某借款200000元,约定了利息。2010年10月,被告郭某偿还1000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时,被告却以没有钱为由,至今没有归还。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某自愿偿还原告吴某借款100000元,利息180000元,合计280000元。其中2012年2月22日偿还100000元,剩余的180000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广东省信宜市X镇选厂出卖则提前归还);其余利息,原告吴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553元,减半收取2776.5元,被告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邓志尧
审判员陈某明
人民陪审员王昭文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