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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丙与被告雷某丁、雷某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水东煤矿X号。

被告雷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X镇X路X号

被告雷某戊,男,45岁,汉族,临武县X镇刘某信用社。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路信用联社院内。

原告雷某丙与被告雷某丁、雷某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开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7日,被告雷某丁、雷某戊、谭某向原告雷某丙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雷某丁先后归还原告本金37000元,利息126550元,通过结算后还欠本金56.3万元,利息118355元(利息已经算至2012年3月27日)。原告多次追讨借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借款本金总额双方确定为563000元,利息为118355元。2012年6月30日前被告雷某丁自愿归还原告雷某丙150000元;8月30日前被告雷某丁自愿归还原告雷某丙330000元,2013年3月30日前被告雷某丁自愿归还原告雷某丙200000元,剩余款项原告雷某丙自愿放弃。被告雷某戊和谭某在本案中不承担归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被告雷某丁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开宏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邝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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