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民,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邝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邝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本院允许出庭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自由职业,住(略)。本院允许出庭的公民。
原告蒋某与被告邝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本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邝某丙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后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5月8日双方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邝某丙青。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7月12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离婚,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2012年2月13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完全某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邝某丙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邝某丙青由被告邝某丙直接抚养,原告蒋某承担小孩抚养费32168元,其中2012年3月8日给付16000元(已当场兑现),剩余16168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小孩成年以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夏本德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