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武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候某,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文某,男,51岁,汉族,临武县X乡X村X村。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国土资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了临行执审字第X号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武县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临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凡君
审判员周某平
审判员陈某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吴泽亮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某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某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某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