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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丙、朱某丁、李某、邱某诉罗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丁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上诉人朱某丙、朱某丁、李某、邱某为与被上诉人罗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丙及其与李某、邱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道宽、袁方圆,被上诉人罗某的委托代理人罗某如,被上诉人阳光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丙、朱某丁、李某、邱某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

经审查,朱某丙、朱某丁、李某、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丙、朱某丁、李某、邱某撤回上诉,当事人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某丙、朱某丁、李某、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斌

代理审判员潘捷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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