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丁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上诉人朱某丙、朱某丁、李某、邱某为与被上诉人罗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丙及其与李某、邱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道宽、袁方圆,被上诉人罗某的委托代理人罗某如,被上诉人阳光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丙、朱某丁、李某、邱某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
经审查,朱某丙、朱某丁、李某、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丙、朱某丁、李某、邱某撤回上诉,当事人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某丙、朱某丁、李某、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斌
代理审判员潘捷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