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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穆XX与被执行人陈XX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穆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咸阳市X组。

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西安市X区XXX号附X号。

申请执行人穆XX与被执行人陈XX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穆XX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9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穆XX与被执行人陈XX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XX在2012年4月24日还款10000元,2012年12月20日前还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穆XX放弃剩余款项。2012年4月24日,被执行人陈XX向本院缴纳案款15000元。2012年5月4日,本院将1500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穆XX,穆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2009)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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