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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贺XX与被执行人李XX、刘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X镇XX街X-X号。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X室。

被执行人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号X排X号。

申请执行人贺XX与被执行人李XX、刘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44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XX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36100.4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刘XX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2012年2月1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刘XX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理处存款136100元。2012年2月1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刘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朱某大街支行存款6071.24元。2012年4月26日,本院扣除执行费1983元后将140188.24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贺XX,贺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利息不足部分,贺XX表示放弃,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终结执行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442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442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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