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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龙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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