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盛.......。
法定代理人王健......。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盛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凤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盛诉称,我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与我母亲1997年1月离婚,离婚后我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元,现我正读高中,生活、学习等一切费用不断增加,我母亲又无收入,每月60元抚养费远远不足支出。故要求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至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我同意给原告增加抚养费,但我现在已经另外成家,也没有固定工作,每月增加到800元有些困难,我同意从2012年5月份起每月增加抚养费至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自2012年5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陈某盛抚养费3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盛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凤春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