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xx与被告何xx离婚;
二、婚生子何熊由被告何xx抚养,其抚养费由被告何xx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何xx所有,被告何xx支付原告熊xx财产分割费6000元,于2012年4月17日前支付;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碧涛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林